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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禁止潘爱华使用其通过不法手段重刻、补领的北京科兴印鉴和证照

2018-12-12

2018年12月12日,北京 - 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兴”)获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于12月11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及相关银行出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京0108民初53521号】,禁止潘爱华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其于2018年5月10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补领的北京科兴营业执照正(副)本,禁止潘爱华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其重新刻制的北京科兴公章(编号:1101081347485)、合同专用章(英文内容:SINOVAC BIOTECH CO., LTD)、发票专用章。

 

北京科兴为科兴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科兴”)和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生物”,系A股上市公司未名医药全资子公司)共同持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香港科兴持股73.09%,未名生物持股26.91%。潘爱华原系由未名生物委派的北京科兴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8年5月10日、14日,潘爱华伪造香港科兴的印鉴、香港科兴董事尹卫东先生的签字,虚构北京科兴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已遗失的事实,重新申领了北京科兴的营业执照和重新刻制了北京科兴的公章、合同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

 

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北京科兴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9月5日召开临时会议,强烈谴责潘爱华2018年以来实施的一系列损害北京科兴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决定罢免潘爱华先生担任的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为保持公司的正常经营及管理架构的完整性、合法性,在公司新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产生之前,由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尹卫东先生担任公司副董事长一职,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一切职责。

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公司印鉴、证照管理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声明:北京科兴全部印鉴以及全部证照从未发生遗失,该等印鉴和证照始终按照公司章程以及《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由各负责部门妥善保管,并始终正常使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各项业务。董事会决定,潘爱华补领的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擅自重新刻制的公司印章应立刻向公司返还,并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的内容以及《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的规定,潘爱华无权代表北京科兴,更无权占有、使用其通过不法手段擅自补领和重新刻制的北京科兴的营业证照、公章、合同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等印章证照。北京科兴也多次声明,包括潘爱华在内的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使用补领的营业执照和重新刻制的印章,任何基于补领营业执照和重新刻制的印章的行为北京科兴均不予认可。鉴于潘爱华拒不执行上述董事会决议向公司返还其通过不法手段补领的营业执照和重新刻制的公司印章,为维护公司合法利益,北京科兴向海淀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科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作出了前述裁定。

 

自2018年元月以来,潘爱华实施了一系列损害北京科兴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多次向公众散布损害公司利益的虚假信息;在2018年4月17日、5月19日先后两次纠集不法人员暴力冲击公司厂区,严重破坏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并导致多批甲肝灭活疫苗和全部的流感疫苗中间产品报废;通过伪造香港科兴印鉴和仿冒尹卫东先生的签名,虚构北京科兴印章证照遗失的事实,重新申领了公司营业执照和重新刻制了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潘爱华的此类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其曾作为北京科兴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并且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北京科兴将依法继续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53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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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INOVAC科兴


科兴控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Sinovac Biotech Ltd.,SINOVAC科兴)是中国领先的生物高新技术企业,以“为人类消除疾病提供疫苗”为使命,致力于人用疫苗及其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为全球疾病预防控制提供服务。

SINOVAC科兴研制的疫苗主要包括针对病毒性肝炎、流感、肺炎、脊髓灰质炎、水痘、腮腺炎等常见传染病的疫苗以及针对SARS、H5N1禽流感、H1N1大流感、EV71型手足口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等新发、突发传染病的疫苗。

公司现有4款疫苗通过世界卫生组织预认证(甲肝灭活疫苗、Sabin株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水痘减毒活疫苗)或列入紧急使用清单(新型冠状病毒灭活疫苗),疫苗质量管理体系获国际组织和多国药监部门认可。

SINOVAC科兴正不断探索国际市场的机遇,已经向数十个国家及国际组织出口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