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声明
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我司”)原法定代表人潘爱华先生通过伪造我司控股股东科兴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科兴”)公章和仿冒香港科兴董事尹卫东先生的签名,虚构我司印章证照遗失的事实,重新申领了公司营业执照和重新刻制了我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潘爱华先生的该等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其作为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并且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针对潘爱华先生伪造文件、违法重新申领我司印章证照的行为,我司控股股东香港科兴已经向公安机关刑事报案,我司也已经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潘爱华先生返还其通过非法欺诈手段补领的我司营业执照和重新刻制的我司印章。
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我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9月5日召开会议罢免了潘爱华先生担任的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董事会同时决定,潘爱华先生于2018年5月10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补领的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以及擅自重新刻制的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公章(编号:1101081347485)、合同专用章(英文内容:SINOVAC BIOTECH CO., LTD)、发票专用章等公司印章应立刻向公司返还,并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2018年12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08民初535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潘爱华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上述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裁定书参见附件)。
在此,我司及其现任管理层严正谴责潘爱华先生实施的各种损害公司利益、干扰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的行为,并郑重声明如下:
1.我司的营业执照以及公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从未遗失,该等证照一直按照北京科兴公司的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并正常使用于公司业务。潘爱华先生于2018年5月10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补领的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补91110108600088085T,下称“补领营业执照”),以及重新刻制的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公章(编号:1101081347485)、合同专用章(英文内容:SINOVAC BIOTECH CO., LTD)、发票专用章等公司印章系擅自补领和刻制,包括潘爱华在内的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使用补领营业执照和重新刻制的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公章(编号:1101081347485)、合同专用章(英文内容:SINOVAC BIOTECH CO., LTD)、发票专用章等公司印章,否则北京科兴将严肃追究该等个人和组织的法律责任。
2.补领的营业执照和重新刻制的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公章(编号:1101081347485)、合同专用章(英文内容:SINOVAC BIOTECH CO., LTD)、发票专用章等公司印章不能代表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任何基于补领营业执照和重新刻制的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公章(编号:1101081347485)、合同专用章(英文内容:SINOVAC BIOTECH CO., LTD)、发票专用章等公司印章进行的行为我司均不予承认。
3.如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发现有人使用补领的营业执照和/或重新刻制的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公章(编号:1101081347485)、合同专用章(英文内容:SINOVAC BIOTECH CO., LTD)、发票专用章等公司印章,烦请尽快与我司法务部联系(联系电话010-56931879,邮箱lad@sinovac.com)。
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3日
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53521号